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是否均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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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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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22:46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可见,每一个公司在年终时必须进行审计,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当然更包括一人公司。
而在《公司法》未修订之前,实践中只有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了法定审计制度。
但2007年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中第三条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作出了新的规定,除下列公司需进行审计外,其他公司不需审计: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2、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3、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公司法》的规定,是原则性规定,即所有的公司都需要审计。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可能还很难办到,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发布了一个通知。
但是,教材中只有《公司法》的规定,并没有涉及上述《通知》的。
因此,就按照《公司法》来掌握,即: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