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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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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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1 17:06
1、对主体身份、职务便利等进行讯问:通过此处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涉嫌犯罪的职务便利以及其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掩盖罪行。
2、对涉嫌犯罪事实的讯问,按照犯罪构成的几大要件,对犯罪事实进行全面的讯问,并根据涉嫌犯罪的性质的不同,分别有重点的讯问,比如对贪污罪,就要问清如何在帐目上进行处理以及如何取得赃款,对受贿罪,就要问清交接钱款的细节以及牟利的情况,最后一定要问清赃款去向,一是为挽回经济损失,二是深挖犯罪的需要。
3、对罪轻,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讯问:既要搜集有罪证据,又要搜集无罪、罪轻证据,这样才达到法律要求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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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询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机关或者人民*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机关或者人民*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4、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5、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讯问犯罪嫌疑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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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1 17:06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一、讯问的主体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机关或者人民*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二、讯问的地点
1、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机关或者人民*的证明文件。
三、讯问的时间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高检规则》第195条规定,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2、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四、讯问的步骤和方法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5、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讯问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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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1 17:07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侦查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反贪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审讯犯罪嫌疑人成为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力武器,在侦查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反贪侦查模式与*机关的侦查模式不同,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一开始就有比较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但是举报者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往往难以提供更多更具体的情况,这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有什麽样的犯罪事实就不大明确。侦查人员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掌握的线索,循着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行为,广泛地收集证据,查出犯罪事实,即侦查模式一般是由人查事。而目前作为检察机关来讲,秘侦、技侦等手段由于自身技术装备的落后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在侦查过程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就当前来讲,我们在强化证据意识,加强证据的收集工作的前提下,仍然要把讯问工作作为反贪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另一反面讲,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存在什么样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本人最清楚,而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当然,我们对于口供的态度应该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要坚决摒弃那种把口供奉为证据之王的落后观念。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次传唤、拘传的时间只有12个小时,也就是说12个小时之后就面临放人或者是采取拘留措施的问题。因此案件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接触加以讯问。为此,我们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做好立案前的初查工作,以及立案以后的前期侦查工作,通过这些工作,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这样才能有备无患。如果前期工作做的不好,掌握的证据不够扎实,不够充分,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所谓合理的辩解,而时间达到12小时,就会导致我们工作的被动。不放人,违反程序法,放人,已经打草惊蛇,以后的工作往往很难开展。所以在讯问前,我们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
一、要制定讯问提纲。
在讯问前一定要制定侦查计划,切忌心中无数,仓促上阵。通过制定讯问提纲,明确讯问的目的要求和重点,讯问的步骤和方法,拟提问的问题及顺序、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辩解及其对策等等问题。我认为一个比较成功的讯问提纲应包括:
1、对主体身份、职务便利等进行讯问;通过此处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涉嫌犯罪的职务便利以及其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掩盖罪行。
2、对涉嫌犯罪事实的讯问,按照犯罪构成的几大要件,对犯罪事实进行全面的讯问,并根据涉嫌犯罪的性质的不同,分别有重点的讯问,比如对贪污罪,就要问清如何在帐目上进行处理以及如何取得赃款,对受贿罪,就要问清交接钱款的细节以及牟利的情况;最后,一定要问清赃款去向,一是为挽回经济损失,二是深挖犯罪的需要(何钢案件)
3、对罪轻,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讯问。既要搜集有罪证据,又要搜集无罪、罪轻证据,这样才达到法律要求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二、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熟悉案情。作为参加讯问的侦查人员,包括进行记录的*人员必须对举报材料,已经获取的证据及这些证据的证明程度,还有那些问题不清楚,还缺少哪些证据,涉案的有关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等烂熟于胸,做到有备无患。在讯问以前,我们还必须通过换位思考,提前想好犯罪嫌疑人可能进行辩解的种种理由,并认真的搜集证据,详尽地占有材料,以便堵死其退路。这个方法有些类似于起诉部门在开庭前预测辩护人的辩点,无论如何,只有在掌握了翔实的证据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理由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后,才可以开始讯问工作。
其次,要认真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情况。在案件的初查阶段就应该注意搜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以及家庭等情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学历、爱好、个人经历、收入来源、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掌握,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变化情况。这里举一个例子,在向王某(职业为某公司财务副经理)进行取证的过程中,我们在接触王某前,充分了解了王某的个人情况以及工作内容:王某系退伍军人,常年受正面教育,为人比较正派,作风雷厉风行,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其对自己涉嫌犯罪的问题经过讯问人员的教育,其应该有正面的认识,也就是说其能在心理上对承办人员有认同感,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不存在很大问题。但由于该案系共同犯罪,其在得到同案犯已经被检察机关调查的消息后,可能已经具备了相关的反侦查手段,对自己的问题有了逃避作为犯罪处理的说法;此时,我们从王某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起因、具体情节等细节一遍遍梳理查对,发现王某身为财务主管,有可能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涉嫌犯罪后伪造帐目逃避打击的可能。正是由于在讯问前,我们详尽的分析了王某的背景情况以及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所以在讯问王某过程中,王某一直跟随承办人员的讯问路线前进,并按照我们的预测,提出所谓在案发前将赃款退回单位的说法,由于事先有了预测及掌握了部分账目材料,所以王某的说法不攻自破,其不但如实交待了涉嫌受贿的事实,还向承办人如实供认了在听说同案犯案发后伪造帐目试图逃避打击的做法。此案的讯问工作达到了目的。
三、突出重点进行讯问。
由于拘留前的讯问只有12个小时,所以作为侦查人员必须要有很强的时间观念,在讯问过程中一定要突出重点,抓住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传唤后产生的畏惧心理,巧妙根据现有证据,突出薄弱环节,通过运用心理战,摧垮其精神防线,务必做到在12小时以内使口供加上现有证据达到拘留标准,以便为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展开奠定坚实的基础。这就要求讯问人员、记录人员在调查笔录以及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的制作中,抓住讯问的重点,不在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的细枝末节上和犯罪嫌疑人过多纠缠。如果遇到一时无法解决但又不能回避的问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适当提出辩解并做模糊处理,但随后的取证工作中,一定要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疑点或辩解,以便尽快核实查清。
四、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开展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宅、办公室,询问关键证人,追赃等工作。通过这些工作的展开,一方面为讯问提供更加有力的证据支持,另一方面也为下一步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提供决策的基础。这里谈谈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看法,该措施实施后,确实对以往传统的讯问方式提出了一些挑战,特别是以往惯用的一些涉嫌指供诱供的灰色语言在录音录像条件下必需全面禁止。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该制度有利的方面,即对口供这一证据的固定以及证据效力的提升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以往犯罪嫌疑人否认口供真实性、诬陷承办人的种种理由在该制度下往往失去作用,同时,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下,可以减小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
五、口供的固定和翻供的防止。
口供作为言词证据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突然传唤以后,由于准备不足,在已有的证据和讯问面前往往*交代一些问题。事后,等情绪稳定下来之后,犯罪嫌疑人处于趋利避好的本能,往往会找各种借口,为自己辩解,进行翻供,甚至对自己已经交代的问题统统予以否认。对此,作为侦查人员心理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这就要求我们在讯问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听取放罪嫌疑人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辩解,不要急于求成,不让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解。因为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一方面是对其本身享有的辩护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侦查人员通过其辩解,要预先想好其今后可能进行翻供的理由,制定出其进行翻供的对策。
大部分翻供都是围绕犯罪构成的要件展开的,因此在讯问时,必须要把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有关问题问细查清,并以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使用的一些模糊性语言,一定要加以追问,务必促使其说出本意。否则,今后在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很可能用这些话语本身的歧义做文章,加以翻供。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目的也一定要问到问细,促使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从而提高口供的可信度。另外,在一般情况下,在讯问笔录做完之后,要让犯罪嫌疑人就其涉嫌犯罪问题写出亲笔供词及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当然,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在讯问的同时对讯问过程通过录像加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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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1 17:07
1、要制定讯问提纲;
在讯问前一定要制定侦查计划,切忌心中无数,仓促上阵。通过制定讯问提纲,明确讯问的目的要求和重点,讯问的步骤和方法,拟提问的问题及顺序、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辩解及其对策等等问题。
2、要熟悉案情;
作为参加讯问的侦查人员,包括进行记录的*人员必须对举报材料,已经获取的证据及这些证据的证明程度,还有那些问题不清楚,还缺少哪些证据,涉案的有关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等烂熟于胸,做到有备无患。
3、要认真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情况;
在案件的初查阶段就应该注意搜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以及家庭等情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学历、爱好、个人经历、收入来源、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掌握,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变化情况。
4、要认真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情况;
在案件的初查阶段就应该注意搜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以及家庭等情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学历、爱好、个人经历、收入来源、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掌握,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变化情况。
5、口供的固定和翻供的防止。
口供作为言词证据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突然传唤以后,由于准备不足,在已有的证据和讯问面前往往*交代一些问题。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机关负责人、案件侦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扩展资料: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行使辩护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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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1 17:08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人民*或者*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询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对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一旦发现不当拘留、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聋哑等犯罪嫌疑人有特殊的要求。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我国严格禁止采用非法方法取证。根据《最高人民*刑事诉讼法意见的解释》第61条的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7.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错误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