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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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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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19:37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具体如下:
1、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3、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5、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