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7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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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5 06:20
可以加,国家*是对于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退役军人子女高考有二十分的加分*。
拓展资料:
1950年,教育主管部门就规定,高校招生对于“参加工作3年以上的*干部和*军人、兄弟民族学生以及华侨学生,考试成绩虽差,得从宽录取”。这一*体现了照顾性与鼓励性兼顾的原则,符合当时的人才选拔环境和制度。
1956年,高等教育部学生管理司发布的《全国高等学校1956年暑期招生录取、分配办法》,则进一步规定了优先录取的分数控制幅度,要求“在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或相近(指总分少20分左右)时,就应该优先录取”。这一时期的分数控制幅度掌握得还算比较好。
1978年前主要实行“优先录取”*。1978年后则主要实行“加分录取”*。1978年以后,国家加大了人才选拔的力度,不再对工农成分学生及*干部子女进行照顾,而是对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实行高考分数优惠*。
从1983年开始,更是规定对获得地区以上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以及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考分达到规定分数线的,可提上一个分数段投档。
1986年,国家教委又规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降低20分投档。1987年4月27日,国家教委发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其中第35条至第39条,详尽规定了可以享受加分*优惠的项目和分值。
这一条例奠定了中国高考加分*的基础。从此,中国高考加分*成为一项稳定的高考*延续下来,但对于加分的项目和分值却多有调整,而且调整的幅度很大。
加分条件根据规定,应届高中毕业考生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上述七类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曾给满分发奋奖励学生考录签发国外境界名校,
有三类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三类考生分别是: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