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重复立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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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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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7:37
执行案件重复立案,可以作销案处理,既然之前已经就同一案件立案受理,此后重复立案受理的案件就应该作销案处理。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是参照关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相关规定。也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因该案属重复立案,则在后受理的执行案件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
法律分析所谓不予执行是指当事人向*申请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时,*经审查认为有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适用的前提是案件的受理须符合法定条件;适用的对象为非诉法律文书。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出现法定情形,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因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对于重复立案的执行案件,因之前已经立案执行,在后的执行案件已经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即使之前的执行案件已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而无须重复立案。立案时间先后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解决重复立案的规则:有管辖权的人民*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如果该*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先立案的,一般应当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7:38
关于执行案件受理后发现属重复立案,应该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作“销案”处理,既然之前已经就同一案件立案受理,此后重复立案受理的案件就应该作销案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是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相关规定,对执行案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裁定驳回申请。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裁定“终结执行”,因该案属重复立案,则在后受理的执行案件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