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需具备哪3个条件? 2、什么是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情形可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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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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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2:40
1、认定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的三个条件:
(1)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
(2)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
(3)必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
2、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