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丢失,银行职员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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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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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30 05:25
有人在某邮政储蓄银行取款时将两部 OPPO 手机遗忘在柜员机上,后寻找手机无果,于是报警求助。之后,民警找到捡拾手机的李某,李某承认于3日前的下午去某储蓄银行存钱,发现两部手机放在自助取款机上,因现场无人,就将手机放进自己的口袋后离开。李某对两部手机进行操作后发现打不开,就将捡到手机的事告知刘某,并在当天晚上将两部手机送给刘某。刘某则称,因手机打不开,其担心手机有安全隐患,便将手机扔掉了,现在已经无法找回。
江某提供了两部手机的购机*等信息,证明一部手机单价为2799元,另一部手机单价为3299元。江某能否要求李某对这两部手机进行赔偿呢?公民的财产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门。拾得物灭失或者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就本案而言,江某不慎遗失两部手机,李某、刘某均认可捡拾到两部手机,但未将遗失物归还江某,并故意将两部手机丢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捡拾到手机后,因手机无法打开使用而产生送与他人、丢弃等想法,可见其认识到手机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刘某辩称手机可能为危险物品而丢弃处理的意见不成立。两人在捡拾他人财物后,有义务归还物主,其私自处分的行为侵犯了江某的权利。江某已经提交证据证明丢失的手机在购买时的价值分别为2799元和3299元,因两部手机均无法归还,综合考虑手机的折旧情况以及江某保管自身物品不当的过失等因素,可酌情确定由李某、刘某赔偿江某4000元。
《民法典》第314条、第3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