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1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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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7:06
古代中国乡村社会需要一种利他主义道德之下的连带责任,而西方陌生人社会需要基于利己主义道德之下的分别的和个人的责任。从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公法色彩浓厚,比如“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这就是明显的刑事性的法律规定,用国家的公权力将邻居不救助的行为上升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且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因为这样的事是规定在《唐律�6�1捕亡律》这样的国家基本法律中,采用的是加之于身体的刑罚“杖”刑,带有强烈的暴力色彩,而这一规定被普遍接受的根本原因是:在传统中国个人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正因为每个人都隶属于团体,因此每个人都对这个团体有义务,要承受团体赋予每个个体的义务要求,因为这个团体是家国一体的,家庭怎么能够彼此之间不互相照顾?所以C和D都是要承担责任也就顺理成章。近代以后的西方社会则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之上,法律制度体系自然体现的是非身份血缘的权利法,每个人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不顾具体的法律制度如何发展,个*利的保障并因此而产生义务分配,自然的结果就是C不承担责任,D承担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