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2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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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3 12:53
综合整个案子来说,如果*是基于先前的证词而追加其为被告的,当作被告的陈述,对事实的认可,*会采纳,反之则作为证词酌情采纳。如被告在二次开庭审理时予以否认,负有举证的义务。当然不管是被告的陈述还是证人的证词都需要质证后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追问是这样的,第一次开庭时,甲是原告的申请的证人,庭上经过原被告质证,甲签字了(甲基本实话实说,但是对原告很不利,可以证明被告不承担责任)。持续4小时的庭审,基本开庭完毕。追答过十一个月再开庭是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
其实讨论是证言还是被告陈述没有意义
谁主张谁举证,有行贿嫌疑,可以上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3 12:53
那要看他证言的具体内容是不是还是能够认定是以客观的角度做出的证言。并且要看是否这个证言涉及到内容是否是维护他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官认为他的证言不能认定为客观的,公正的,那么就不能采纳。如果能采纳的话,也不是被告陈述,也是证言,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