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2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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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1:03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的自诉案件,人民*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的特点是什么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3、传唤方式简便,*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4、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5、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6、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7、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二、究竟哪些属于简易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诉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