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2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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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6:31
法律分析:《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受理审查行政赔偿案件的核心要素——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合法权益的内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将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赔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更是实现对行政机关全面监督的重要前提。《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是否积极作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根据行为结果是否出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行政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行政机关不仅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和事实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