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收取的保险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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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1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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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1 21:35
销售货物收取的保险费能否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代办保险费用不属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能开具**.
进出口货物保险能不能开*专用*?
**也是*的一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抵扣*.专用*,"*专用*"的简称.用于销售应缴纳*的货物时所开具的*.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凭*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的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收取的保险费能否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