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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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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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9:58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如果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则合同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法律分析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均为自然人的合同。借款合同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余组织的借款关系,相关法律同时也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一般标的数额较大,订立合同的手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行*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这类合同往往需要设定担保,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诺成即成立,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法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实际交付的时候,才能使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后,贷款人仅于到期时请求借款人返还本息。借款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条件,以双方约定为主,这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符合合同的建立意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21:16
马颖秋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这个问题。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 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