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什么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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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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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管物交付的时候保管合同自动成立,除非双方另外成立约定。写明了属于实践合同,即双方达成一致之余还要将物品交付给对方,这样才成立,与此区别的还有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即双方达成一致的时候合同即可成立。
【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关于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在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法系国家多将保管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部分地区的民法中,对保管合同下的定义都强调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的物品,保管合同始生效力。保管合同多为无偿,多数国家更以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在立法中予以体现,从符合社会传统和社会习惯的要求来看,应当规定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尽管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即生效力,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双方当事人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即受合同约束,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