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福建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特别是对贫农)? 急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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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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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4:34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根据“福建省*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第三点: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根据“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经济林地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他林地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闽价[1993]费字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根据闽价[1993]费字78号文件的规定: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林地补偿费的50%计算。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4:34
福建省*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闽政〔2011〕5号)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征收土地使用的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由每亩1000元调整为1100元。各市、县(区)应在此标准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因素,划分区域范围,具体确定各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
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二、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为每亩27500元。各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等有条件的区域,应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区片,在最低标准之上制定具体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三、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本地区具体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于2011年1月前公布并报省*备案。
福建省*
二〇一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