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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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2:56
如果不是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受理。以下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依据《若干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管辖机关在受理申请之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已经受理了申请,应当不予受理该申请,即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复议申请,同样有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该诉讼。
依据《若干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申请人如果想撤回复议申请,应当在得到复议机关的同意后才可以针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起算点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20日,陈某以某市*、某市国土规划局为被申请人向某省*申请行政复议,并将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陈某以其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撤销某市*、某市国土规划局将09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给某开发商的具体行政行为。后陈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某省*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法律分析: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在陈某自愿撤回复议申请后,其不得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复议机关存在一定自由裁量权。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8号)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33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根据前述规定,如本案属于“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必经前置程序”,则陈某撤回复议申请后,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或者省级*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本案中,陈某申请复议的原因是认为其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根据前述规定,陈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属于“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必经前置程序”。
如陈某撤回复议申请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应以“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为由,不予受理。
结论:
在陈某已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的情况下,除非其基于不同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并获复议机关受理,否则其无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权利。如陈某仍以其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这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应不予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2:56
如果不是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受理。以下法律条文,可供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