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中村拆迁安置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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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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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15:54
*建设需要拆迁的,当然可以得到拆迁赔偿。一般情况下,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半年前*相关部门就会发出书面通知并派人到场做工作了。负责拆迁工作的*部门是当地拆迁办。有疑问或问题可以找拆迁办咨询解决
附上《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为规范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由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补偿金额和附属物补偿金额等组成。
二、房屋(含主房、附房)、庭院、道地的面积,按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为准。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相关面积的,或者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其他机关依法认定。
三、房屋补偿金额为房屋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房屋补偿总分由房屋分项补偿基准分经房屋主体分项调整后结合房屋补偿面积和成新计算。
房屋补偿金额除以房屋补偿面积即为房屋重置价格。
四、房屋装修补偿金额为房屋装修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房屋装修补偿总分由房屋装修补偿基准分经装修工艺调整后结合房屋补偿面积计算。
五、附属物补偿金额为附属物补偿总分与分值之积。附属物补偿总分由附属物补偿基准分结合相应土地面积计算。
六、上述补偿分值为100元/分。今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适时进行调整。
七、新建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结算价格),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为鼓励被拆迁人提前签约和腾房,拆迁人可给予其奖励。拆迁人在拆迁前应明确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并报区*备案。
九、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参照执行。
十、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房屋补偿计分表
(一)住宅房屋分项计分表。
项目 名称 编号 补偿基准分(分/M2) 具体条件 折旧率
主体 钢筋
混凝土
结构 1-1 9 1.基础、柱、梁、屋盖、楼板、楼地面、屋面均是钢筋砼(全框架)。
2.全部为钢筋砼承重,墙不起承重作用。
3.钢筋砼墙或砖填充墙。 0.5%/年
砖混
结构 1-2 7 1.钢筋砼基础或砖石基础。
2.钢筋砼柱或砖柱。
3.梁、屋盖、楼板、楼地面均是钢筋砼。
4.墙、柱、梁共同承重。
5.砖墙。 0.75%/年
砖木
结构 1-3 4 1.砖石基础。
2.木屋架、木梁;砖柱、砖墙(正规砖);木楼梯;瓦屋面。
3.砖墙、砖柱承重。
4.砖墙或板条墙。 1%/年
木结构 1-4 3.5 1.木屋架、木梁、木柱、板墙;木楼梯;瓦屋面。
2.柱承重。
3.板条墙。 1%/年
简易
混合
结构 1-5 2.5 1.低标准钢筋砼屋盖或木屋架、竹屋架、瓦屋面。
2.墙承重。
3.自制砖、煤渣砖、乱杂砖等砖墙或泥墙。 1.25%/年
门 实木门 1-6 0.8 高档实木门或高档防盗钢门(含门套、纱门)。 按房屋
主体折旧率计算
实心门 1-7 0.5 多层实心门或塑钢门、铝合金门、一般防盗钢门(含门套、纱门)。
空心门 1-8 0.25 夹板空心门、木板门(含门套、纱门)。
窗 塑钢窗 1-9 0.5 各式塑钢窗(含窗套、窗帘箱、窗帘轨、纱窗)。
铝合金窗 1-10 0.4 各式铝合金窗(含窗套、窗帘箱、窗帘轨、纱窗)。
钢、木窗 1-11 0.25 各式钢窗或木窗(含窗套、窗帘箱、窗帘轨、纱窗)。
楼地面 现浇钢砼
楼地面 1-12 1 现浇钢砼楼地面。 按房屋
主体折旧率计算
钢砼
楼地面 1-13 0.9 预制板楼地面。
一般木楼地面 1-14 0.85 带木搁栅,平口楼地面。
水泥地面 1-15 0.4 三合土、碎砖等垫层,细石砼面。
水电 较好水电设施 1-16 1 水电齐全、上下水管、水龙头、暗设电线、电缆、较好开关、较好插座等。
一般水电设施 1-17 0.7 水电齐全、明设电线、电缆、一般开关、一般插座等。
(二)住宅房屋主体分项调整计分表。
调整项目 编
号 调整内容 补偿分调整及条件
钢筋
混凝土
结构 2-1 层次 一层房屋,房屋主体分项加0.8分(每平方米,下同);二层房屋,房屋主体分项加1.6分;三层及以上房屋,房屋主体分项加2.4分。
2-2 基础 桩承台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1.5分。
砖混结构 2-3 层次 一层房屋,房屋主体分项加0.6分;二层房屋,房屋主体分项加1.2分;三层及以上房屋,房屋主体分项加1.8分。
2-4 基础 桩承台钢筋混凝土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1.5分。
钢筋混凝土带形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1分。
柱支撑钢筋混凝土圈梁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1分。
钢筋混凝土圈梁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8分。
砖木结构 2-5 屋架 上等、粗大木料(直径25公分以上)屋架,或者钢筋砼人字屋架,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2-6 柱体 上等、粗大木料(直径25公分以上)承重,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2-7 基础 钢筋混凝土圈梁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木结构 2-8 屋架 上等、粗大木料(直径25公分以上)屋架,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2-9 柱体 上等、粗大木料(直径25公分以上)承重,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简易混合
结构 2-10 基础 钢筋混凝土圈梁基础,房屋主体分项增加0.6分。
(三)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住宅房屋补偿金额=住宅房屋补偿总分×分值。
2.住宅房屋补偿总分=(主体分项补偿基准分+门加权平均补偿分+窗加权平均补偿分+楼地面加权平均补偿分+水电设施补偿基准分+主体分项调整分)×住宅房屋补偿面积×房屋成新。
其中:(1)门加权平均补偿分=∑(门数量×门分项补偿基准分)/门总数;
(2)窗加权平均补偿分=∑(窗数量×窗分项补偿基准分)/窗总数;
(3)楼地面加权平均补偿分=∑(楼地面数量×楼地面分项补偿基准分)/楼地面总数;
(4)房屋成新=1-折旧率×(建房时间-2年)(建房时间>2)。
建房时间从批准建房次年起计算。
建房不满两年且属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评定。房屋成新不低于80% 。
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经过大修后,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评定房屋的成新,大修日期视同建房日期。
(四)非住宅房屋分项计分表。
类别 编号 补偿基准分
(分/M2) 补偿基准分调整及条件 折旧率
钢筋混凝土结构
房屋 3-1 10 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实际层次每增加一层,增加0.1分/平方米。
商业综合类非住宅此项分数为12分,层次调整同上。 0.5%/年
砖混结构房屋 3-2 8 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实际层次每增加一层,增加0.1分/平方米。
商业综合类非住宅此项分数为10分,层次调整同上。 0.75%/年
钢结构
厂房 3-3 6 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实际层次每增加一层,增加0.1分/平方米。
层高高度为6米及以上的,该项分数为7分。 0.75%/年
砖木结构(或其它结构)房屋 3-4 4 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实际层次每增加一层,增加0.1分/平方米。
商业综合类非住宅此项分数为6分,层次调整同上。 1%/年
(五)非住宅房屋补偿分计算方法。
1.非住宅房屋补偿金额=非住宅房屋补偿总分×分值。
2.非住宅房屋补偿总分=(非住宅房屋补偿基准分+主体分项调整分)×非住宅房屋补偿面积×房屋成新。
3.房屋成新=1-折旧率×(建房时间-2年)(建房时间>2)。
建房时间从批准建房次年起计算。
建房不满两年且属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评定。房屋成新不低于80% 。
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经过大修后,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评定房屋的成新,大修日期视同建房日期。
附件2 房屋装修补偿计分表
(一)房屋装修计分表。
科目 编号 具体要求 补偿基准分
(分/M2)
装修及设施(住宅) 4-1 1.室内装修顶面平吊顶以上、内墙面三夹板护墙以上、地面复合地板或者抛光砖以上。
2.室外装修顶盖有中档顶盖(小青瓦、波型瓦)护栏等以上、外墙面有中档墙面砖(仿石、仿古面砖、釉面砖等)以上。
3.设施有全套卫生洁具、污水处理系统、固定电话、管道燃气、宽带网、有线电视、水电一户一表、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 10
装修及设施
(非住宅) 4-2 按照装修定额,统一成套装修。 6
注:固定电话、管道燃气、宽带网、有线电视、水电一户一表、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设施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另行支付迁移费。
(二)房屋装修工艺调整记分表。
等级 编号 具体要求 调整系数
一等 5-1 全部符合装修记分的具体要求,按装修预算定额、统一由装修公司按图成套装修,且工艺考究精细、装修材料新型高档。 120%
二等 5-2 基本符合装修记分的具体要求,非成套装修,按正常的工艺和施工规程装修,装修材料较好。 100%
三等 5-3 部分符合装修记分具体要求。 80%
(三)房屋装修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补偿总分×分值。
2.房屋装修补偿总分=层装修补偿加权平均分×房屋补偿面积,其中:
层装修补偿加权平均分=∑装修基准分×各层调整系数/层次。
附件3
附属物补偿计分表
(一)附属物计分表。
类别 编号 具体项目 补偿基准分(分/M2)
住宅庭院内 6-1 含园林设施、石笋、假山、池、桥、草坪、果木、树木、苗木、花木、竹、绿篱笆、井、地坪、围墙、庭院大门等各种地面附属物等。 9
非住宅庭院内(企业) 6-2 含园林设施、石笋、假山、池、桥、地坪、草坪、树木、围墙、庭院大门等各种地面附属物等。 3
住宅道地内 6-3 含石笋、假山、池、桥、地坪等各种地面附属物等。 3
(二)附属物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住宅庭院内附属物补偿金额 =住宅庭院内附属物补偿总分×分值,其中:
住宅庭院内附属物补偿总分=附属物补偿基准分×(批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2.非住宅庭院内附属物补偿金额 =非住宅庭院内附属物补偿总分×分值,其中:
非住宅庭院内附属物补偿总分=附属物补偿基准分×(批准的用地面积-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3.住宅道地内地面附属物补偿金额 = 道地内附属物补偿总分×分值,其中:
道地内附属物补偿总分=附属物补偿基准分×道地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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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15:54
1、“杭州城中村拆迁安置赔偿标准”:补偿安置标准,各地不同、同一地的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想知道确切的标准,你只能是关注当地*的拆迁公告。
2、“问题1:结婚实际住在那边有快5年了,如拆迁时满2年以上实际居住,能否有安置名额;需要村里证明吗?有没有这么一说?”:
(1)如果此次拆迁的安置房标准是“拆迁时满2年以上实际居住”:你实际居住满2年的就应有你的份。
(2)有没有这一说:要看安置的公告中是如何规定的,一般情况下,这事会有村里出面统计、还应有村里的证明。
3、“问题2: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这种情况有没有补偿的?听说只要有户口就会有每人50平方的优惠买房*!”:
(1)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请关注当地*的拆迁公告。
(2)你的情况是否会有补偿和安置房:只能看此次拆迁的补偿安置公告中公布的方案确定。
(3)听说的事情可以做为参考,但不能做为你争取权利的证据,建议多和拆迁办或该村里人联系,设法找到一份拆迁补偿的公告。
4、“问题3:今年皋塘我那个区还没列入拆迁计划,如拆迁的话,没人通知我怎么办?有专门的工作人员登记核对户口吗?”:
(1)没人通知你:你可以在知道消息后直接带你的户口本找拆迁办联系,也可以找村委会理论。
(2)即使有专门人员核对户口,你不在村里、村里有意隐瞒的,也可能不找你:自己的事情自己注意些,不要指望他人主动来通知你,多关注拆迁公告、尽可能和村里人联系,得到消息、确定你应有补偿时,及早找村委会或拆迁办,不要等补偿安置都已经发下去时再事后去找,事后找会很麻烦。
5、“没房子但是有户口,以后拆迁有没有的分房或优惠买房?”:
(1)如果此次拆迁是按户口补偿:没房子但有户口的,就也应分得安置房或有权优惠买房。
(2)如果此次拆迁是按房子的产权给安置房、而不按户口:你没有房子只有户口,就不能分得安置房或优惠买房。
6、“杭州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到底怎么样的?”:去咨询所在村所属的区*或是拆迁办,能找到此次拆迁的公告最好。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5:55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962139.shtml
领导:拆拆拆,*没有拆不掉的房子!杭州市萧山区(2010-08-15 23:52:15)
标签:杭州萧山北干拆迁非法房产萧山拆迁萧山拆迁*杭州拆迁
领导:拆拆拆,*没有拆不掉的房子!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拆迁动员大会现场录音!(*新浪删除此帖)
部分地区拆迁利益驱使,为了获得大量土地进行拍卖,获取暴利,地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拆迁安置,拆迁评估,而对老百姓进行欺骗隐瞒,威胁利诱!
2010年8月13日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拆迁动员大会现场录音录音链接 http://u.sohu.com/download/11/12818677273522488853586
**发电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 中机发5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宏观**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件的,市、县*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措施,及时向*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
2010年5月15日
**机要局 等级特提•明电国办发〔2010〕15号中机发5688号
2010年5月15日20:50发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5:55
杭州城中村拆迁安置赔偿标准,当地的拆迁补偿部门应该公开公示的,自己在公告期内没有看到的,可以到当地拆迁补偿部门查询。参考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