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哪个文件计算?请告诉下文件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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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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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18:11
文件号:京劳险发字〖1994〗477号文件
颁布日期:1994年8月23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今年6月6日全市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要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迅速在全市推开”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城镇企业中普遍实行。现将该办法和《关于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重新计算;先行试点企业中1994年1月1日后按试点办法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凡与本通知规定办法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办法进行调整。
二、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全市城镇企业均要建立职工个人收入台帐,认真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准确记载个人缴费情况。原未实行以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办法的企业,应抓紧建立1990年以来职工个人收入台帐,经区、县、局、总公司审查报市劳动局批准后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三、在全市城镇企业中实行基本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由于其*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利益的调整,各区、县、局、总公司应予以高度重视,帮助企业做好基础工作。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办理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由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负责。在执行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劳动局。
四、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证退休人员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
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第二部分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上述两部分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合计低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可以补足其差额;高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封顶比例,直至取消。
第四条 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按照职工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 1992年10月1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既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的基数。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北京市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做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第六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本办法实行之月起,北京市《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82号)规定的困难补助及北京市《关于贯彻〈*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给离退休人员增加10%离退休金的规定,停止执行,每人每月加发20元离退休金,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第八条 职工退休以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下半年根据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做调整。当年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各类补贴金额高于调整增加的部分,予以照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开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
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做为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基数,是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适应各种所有制、各种用工形式和各种分配形式的规范化的养老金计发基数。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将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以本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加以指数化。其计算方法是:将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本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即为当年指数,再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将平均指数乘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即为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为:
S=C1/12N×(X1/C1+X2/C2+X3/C3……+xn/Cn)
式中:
S??职工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X1、X2、X3……X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平均缴费工资;
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N??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例)某职工1994年退休,1958年参加工作,从1992年10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开始缴费,并有90年至93年的工资记载。假定1990?1993年该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分别为2418元、2870元、2905元、3526元;1990?1993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分别为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元。
按上列公式计算,该职工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S=4523/(12×4)×(3526/4523+2905/3402+2870/2877+2418/2650)
=94.23×(0.78+0.85+1+0.91)
=94.23×3.54
=333.57(元)
附件三:关于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镇企业和参加北京市退休费用统筹的*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中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
第二条 企业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暂行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休、退休人员不再改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但执行《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按《暂行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国家及北京市现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水平相比,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新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相比较时不含各类补贴和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10%离、退休金。
第四条 企业职工退休时,以1990年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 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中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的记载为依据(职工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工资暂以个人收入台帐计算)。1992年10月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0月1日以前的缴费工资(含当年发放的价格补贴),以企业记载的职工个人收入台帐为准。
第六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职工,在国家工伤保险没出台新*之前,暂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七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领取退职费。
第八条 自1994年1月起,企业中达到退休年龄,本人缴费不满十年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暂行办法》实行之月起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可按《暂行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其第一部分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第二部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出来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可补足其差额,高于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
第十条 符合养老条件的城镇临时工按《暂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其他待遇仍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应办理退养的人员,暂不执行《暂行规定》仍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
第十二条 实行《暂行办法》前已退休人员中,按京劳险字(1998)103号文件和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担的金额暂不列入市退休统筹基金。实行《暂行办法》后,退休人员中仍按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继续按文件规定由退休统筹基金与企业分别负担。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中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年退休人员以4523元计算,以后以北京市统计局每年提供的数字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
1990年至1993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2650元 2877元 3402元 4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