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一个模块与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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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6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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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03:46
一、主表与表项目对应关系。
1、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金额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项合计数。同时“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也是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2、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填报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投资收益(持有收益)” “合计”数。金额等于各类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利息收入合计。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即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入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项下的“主营业务收入”中。
3、主表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第17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合计”数。金额等于转让、出售、处置各项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资产净收入合计。
4、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填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数。金额等于“营业外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两项内容合计。
5、主表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数。金额等于“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视同销售成本”三项内容合计。并分别与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6、主表第9行——期间费用:填报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9行“期间费用合计”数,金额等于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项内容合计。
7、主表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填报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9列第17行“投资转让成本”“合计”数。金额等于转让、出售、处置各项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资产“初始投资成本” (第7列)和“计税成本调整”(第8列)合计。
8、主表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填报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7行“其它扣除项目合计”数。金额等于 “营业外支出”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两项内容合计。
9、主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41行“纳税调增金额”“合计”数。
10、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21行“合计数”
11、主表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0列第6行“年可弥补的亏损额”“本年”数,但不得超过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数。并分别与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营业外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12、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填报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行“免税所得额”。但不得超过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差额。
13、主表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填报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公益救济性捐赠合计”数。金额等于全额扣除和各按比例扣除项目捐赠额合计。
14、主表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7列“境外所得所得应纳税额”“合计”数。
15、主表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根据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填报: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分国不分项抵扣,且第8列 ”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合计数≤第9列”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合计数时,填报第8列”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合计数+第11列本年”可抵扣以前年度所得税额“合计数,但不得超过第9列”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合计数;如第8列”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合计数>第9列”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合计数,则填报第9列”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合计数;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定率抵扣时,则填报第13列”定额抵扣额“”合计“数(这时纳税人不填报第8至11列数据)。
16、主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0行“减免所得税额合计”与第62行“抵免所得税额”合计数
二、表与明细表项目对应关系。
1、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非工效挂钩企业)。第1至4行第1列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本期发生数”分别填报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7行第1至4列“实际发放数”;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分别填报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10行第1至4列“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分别填报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第11行第1至4列“本期纳税调增额”。
但是,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统一按计税工资*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加计扣除的工资额,换算为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民政福利企业”项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