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取暖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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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5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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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12:46
居民热费单价:38.32元/平方米,非居民热费单价:43.30元/平方米(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哈尔滨市现行供热收费标准: 1、居民热费单价:38.32元/平方米
2、非居民热费单价:43.30元/平方米(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3、住宅、居民自用车库执行居民热价;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供热起止时间和室温规定: 哈尔滨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C,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供热不达标退费标准: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C,高于16°C(含16°C)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C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供热单位应当在1个月之内向用户退还热费。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