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和终止劳动协书还在,没有招工表是否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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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5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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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5 21:08
职工档案中没有招工登记表,只有劳动合同,肯定是不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一般只有四类情况: 第一,原国有或者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身份的劳动者,在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
第二,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的务农时间。
第三,需要安置工作的复退军人,在实施军人保险制度以前的军龄(2012年7月1日以前)。
第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14年10月以前的连续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都是以完整的职工档案为认定条件。像国有企业的固定工人,都是按照劳动部门审批的用工计划,经劳动部门审核盖章的。招用登记表是最关键的因素,经过各级部门的审批。
当时的登记表每一张都有其用途,该存入职工档案的表格必须要存入职工档案。如果说丢失的话,是需要一级一级部门进行档案补办的。
但是现在已经时过境迁,很多企业已经改制或者没有了,再加上原劳动部门的业务档案也不一定能找得到。所以有关招工登记表是很难再补办认定的。
另外,关于
劳动合同
问题,主要是依据1986年10月份《
关于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1986年10月开始入职的新国营企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施退休养老基金制度,未来养老确定实施社会保险养老的模式。劳动合同制职工,职工本人就需要缴纳保险费了。有关保险缴费实施《劳动保险手册》制度,在劳动保险手册中会详细记载每一年每一月的缴费情况。所以,一般来说实施了劳动合同制的职工是不会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实施劳动合同制以后,企业高用工实施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可以查找劳动部门的备案登记表(企业一份、职工档案一份、劳动部门一份,有的社保部门还有一份),作为当时招用工登记的记录。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给缴纳社会保险可以申请补缴。如果企业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就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养老金就是了。
国家对于实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的
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可以说80年代的养老保险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缴费,
养老金计算是差别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