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5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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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3 13:48
一、看守所 立功 程序是否有规定? 羁押 在看守所期间立功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程序,在看守所有立功线索,应该报告给*。属于立功,在量刑时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 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 自首 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 逮捕 、 刑事拘留 的 犯罪嫌疑人 的机关。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 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人民*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哪些属于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 证人 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在看守所立功这就是说案件还没有正式的被起诉,而且立功也分为好几种,比如说在羁押期间,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自身看见其他的在押犯有逃脱的这种行为,及时向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报告了这就算是立功了。所以,所谓的立功的程序其实是不成立的,立功是犯罪嫌疑人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的一些选择,不需要考虑程序问题。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3 13:48
一、看守所 立功 程序是否有规定? 羁押 在看守所期间立功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程序,在看守所有立功线索,应该报告给*。属于立功,在量刑时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 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 自首 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 逮捕 、 刑事拘留 的 犯罪嫌疑人 的机关。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 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人民*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哪些属于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 证人 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在看守所立功这就是说案件还没有正式的被起诉,而且立功也分为好几种,比如说在羁押期间,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自身看见其他的在押犯有逃脱的这种行为,及时向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报告了这就算是立功了。所以,所谓的立功的程序其实是不成立的,立功是犯罪嫌疑人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的一些选择,不需要考虑程序问题。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3 13:48
一、看守所 立功 程序是否有规定? 羁押 在看守所期间立功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程序,在看守所有立功线索,应该报告给*。属于立功,在量刑时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 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 自首 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 逮捕 、 刑事拘留 的 犯罪嫌疑人 的机关。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 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人民*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哪些属于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 证人 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在看守所立功这就是说案件还没有正式的被起诉,而且立功也分为好几种,比如说在羁押期间,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自身看见其他的在押犯有逃脱的这种行为,及时向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报告了这就算是立功了。所以,所谓的立功的程序其实是不成立的,立功是犯罪嫌疑人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的一些选择,不需要考虑程序问题。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3 13:48
一、看守所 立功 程序是否有规定? 羁押 在看守所期间立功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程序,在看守所有立功线索,应该报告给*。属于立功,在量刑时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 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 自首 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 逮捕 、 刑事拘留 的 犯罪嫌疑人 的机关。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 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人民*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哪些属于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 证人 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在看守所立功这就是说案件还没有正式的被起诉,而且立功也分为好几种,比如说在羁押期间,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自身看见其他的在押犯有逃脱的这种行为,及时向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报告了这就算是立功了。所以,所谓的立功的程序其实是不成立的,立功是犯罪嫌疑人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的一些选择,不需要考虑程序问题。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3 13:48
一、看守所 立功 程序是否有规定? 羁押 在看守所期间立功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程序,在看守所有立功线索,应该报告给*。属于立功,在量刑时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 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 自首 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 逮捕 、 刑事拘留 的 犯罪嫌疑人 的机关。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 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人民*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哪些属于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 证人 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在看守所立功这就是说案件还没有正式的被起诉,而且立功也分为好几种,比如说在羁押期间,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自身看见其他的在押犯有逃脱的这种行为,及时向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报告了这就算是立功了。所以,所谓的立功的程序其实是不成立的,立功是犯罪嫌疑人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的一些选择,不需要考虑程序问题。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3 13:49
一、看守所 立功 程序是否有规定? 羁押 在看守所期间立功并没有什么特别的程序,在看守所有立功线索,应该报告给*。属于立功,在量刑时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 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 自首 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 逮捕 、 刑事拘留 的 犯罪嫌疑人 的机关。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 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 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人民*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哪些属于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 证人 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在看守所立功这就是说案件还没有正式的被起诉,而且立功也分为好几种,比如说在羁押期间,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自身看见其他的在押犯有逃脱的这种行为,及时向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报告了这就算是立功了。所以,所谓的立功的程序其实是不成立的,立功是犯罪嫌疑人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的一些选择,不需要考虑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