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的病种理赔条件为什么那么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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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5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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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04:04
客户在咨询我重大疾病保险时,经常会问到一个问题,这些疾病看着都这么可怕,理赔条件感觉很苛刻,到底赔不赔呢?重大疾病保险解决的到底是些什么病呢?为什么要这么定义?
在保险行业中,重大疾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而非医学概念,世界卫生组织把那些治疗时间很长、花费金额巨大、康复时间长的疾病定义为重大疾病,比如我们经常听到的癌症、脑中风后遗症等,这些病发生后,往往患者丧失劳动能力,且生存期长,治疗费用巨大,对家庭经济造成巨大损失。这种经济损失就通过重大疾病保险的一次性给付来解决。
哪些疾病是发病率高,花费巨大的疾病呢?会不会保险公司故意把一些发病率极低的病种放在重疾险的合同中呢?会不会在病种的描述中玩文字陷阱呢,让我们理赔困难?这些担忧完全多余,因为中国*对25种重大疾病的病种和描述做了统一的规定,各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必须包含这其中的六种高发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这六种疾病占到了我们大病理赔的90%以上。同时对于疾病的定义也做了统一的规定,消费者完全不用担心文字游戏,因为这个已经是行业规范。
那么这25种疾病是不是都是条件苛刻呢?
是疾病就有医学上的指标和判断的标准,这个毋庸置疑。那么购买重疾险的意义就是解决那些花费巨大的问题,或者花钱不多,但是需要长期带病生存的疾病,这样的疾病必定是严重到影响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以恶性肿瘤为例
比如我们见到的临床诊断的肺癌、胃癌、肝癌等,这些癌症都需要长期治疗,带病生存,会费巨大。看过《我不是药神》的朋友可能已经知道,白血病的靶向药,一个月就需要2万元,一年需要24万,如果长期服药,就需要几百万的药品费,纯自费,有多少家庭吃得起?恶性肿瘤的医疗现状就是这样,医疗的进步让这个病并不可怕,只需要长期吃药,就可以带病生存很久,为什么把这个疾病列为重疾?不是因为生病了就一定会死,而是生病了一定会需要花费高额的医疗费用,会影响我们的劳动能力,会对家庭经济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发病率高。
所以恶性肿瘤的理赔时,保险公司也是看恶性细胞有没有达到合同描述的不受控制的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保险公司会根据医院专业医生的诊断来判断。
为什么一定要达到恶性肿瘤的程度才算重疾?因为到这个程度,才需要花费巨额的医疗费。有客户问如果在原位癌阶段,难道重大疾病就不赔付吗?
首先我们说下原位癌是什么?原位癌就是癌细胞只出现在上皮层内,而未破坏基底膜或侵入其下的间质或真皮组织,没有发生浸润和远处转移,所以原位癌有时也被称为“浸润前癌”或“0期癌”。是癌的最早期。
就比如这个桔子,虽然表皮涨了霉斑,但是剥开后果肉是好的,还可以吃。这种情况,就是说癌细胞没有扩散到机体组织内部去,出去它非常容易,把这层皮剥了就好了,治愈率接近100%,而且不会复查,比如宫颈部位的原位癌,治疗费用仅仅需要5000-30000元,治疗费用极低,也不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好后康复期很短,不会影响我们的劳动能力,那么这样的疾病是不是不应该划为重大疾病呢?是不是不需要动用重大疾病来理赔呢?
确实是的。因为我们购买重疾的目的,是解决那些花费巨大的疾病问题,如果只需要解决30000以内的医疗费用,这些疾病又不会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去解决,杀鸡焉用牛刀?
明白了重大疾病保险能够解决的问题,你可能就不会纠结他的理赔条件了,因为它的理赔条件的限定,就是为了让我们这份保险在发生巨额医疗费用,康复时间较长时,才派上用场的。如果所有的疾病都需要用一种保险来解决,我们可以想象,这种保险的保费会有多高,是不是你能够承受的起的。
当然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癌症很可能在原位癌阶段就已经检测到,经过治疗,并不会发展成癌症,消费者又希望这样的情况能够启动重疾理赔,所以现在在很多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的合同中,把原位癌定为轻症,也能得到理赔。同时因为治疗手段的进步,同一种疾病,比如心脏病,可以采用介入或者微创的形式治疗,而并不需要开胸或者开腹了,很多公司也把这样的病种列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轻症,也能得到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