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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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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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3 03:12
一、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免*
水利设施: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资源和环境保护项目:对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社会公共事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予以免收;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
二、税收优惠*
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对港口的码头用地、机场飞行区用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市政公用设施: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
社会公共事业: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和社会资本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对*和社会资本合作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保障性安居工程: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符合省*相关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收入,2018年12月31日前免征*。
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项目: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项目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节能、节水、节电等资源节约型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