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间分手可以索要分手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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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3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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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7 15:34
现在的生活中,有的情侣之间分手后,因为觉得自己付出那么多没有得到收获,所以想让对方补偿自己,会索要所谓的“分手费”。那么恋人之间分手,可以向对方索要“分手费”吗?以“分手费”为名要求对方支付财物的行为又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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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吴女士在与张某某交往过程中,发现张某某与另一女子存在恋爱交往关系,因此,给吴女士造成了难以承受的精神伤害,双方和平分手后达成《分手协议》:为弥补男方不当交往行为给女方及其家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男方同意支付女方分手费30万元,并在2019年7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同时约定如果男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分手费,视为违约,女方有权以剩余未支付的分手费为本金,按照每月2%的利率向男方主张违约金,并承担女方因追责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自愿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这种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可以要求对方履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男女双方自愿签订案涉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不存在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应属合法有效。
《分手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认为,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张某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对于吴女士要求张某某支付未付款245000元以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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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分手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一般来说只要是自愿签订,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分手协议》就是有效的,反之,如果协议非双方自愿签订,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签订的《分手协议》就是无效的。
一、受胁迫签订的《分手协议》
小张和小陈恋爱期间,因为感情不和小陈想要分手,但小张提出要求小陈给他5万元分手费才同意分手。小陈不愿支付分手费,小张就将小陈带至一偏僻地处,胁迫小陈必须签订《分手协议》。小陈签字后,马上向当地*机关报案,称在当日凌晨被小张胁迫,在被追了两个小时,担心自己受到伤害,*写下了这个协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小陈在受到胁迫后,当即向*机关报案,故该《分手协议》并非小陈的真实意思表示,小陈可以依法要求撤销该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受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不能再行使。
二、违反公序良俗的《分手协议》
小张、小陈于2011年相识。小张已经结婚,是有家庭的人,但双方还是在相识不久后关系变得更加亲密,超越了正常朋友之间的交往变成了男女恋爱关系,即俗称的“婚外情”。为了结束该段非法恋情,双方进行了协商,达成了《分手协议》,协议内容:“双方和平分手,以后无任何瓜葛,双方不得*扰对方;小张补偿给小陈人民3万元。”协议签订后,小张陆续向小陈支付了5500元,余款24500元则一直拒绝给付。于是小陈向*起诉,要求小张支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小陈与小张发生的婚外情的行为,也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小陈要求小张按《分手协议》所约定的内容给付24500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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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律说法:
《分手协议》是否有效,主要要看签订协议的双方是否是自愿签订的协议,并且签订协议的背景是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果是非自愿签订,或违反了社会道德、公序良俗而签订的协议则是无效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未婚非法同居的行为,是否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每个*在审理案件时,也有不同的标准,有的*认为未婚非法同居,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恋爱期间达成的分手协议,自然也缺乏法学理论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也有的*认为,分手协议名为分手协议,实则是双方为解除同居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所以《分手协议》是否有效,还得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