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包含哪些价值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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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3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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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5 23:41
法治文化是一个大题目,理论上一般将法治文化分为三个方面,即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文化学者将文化分为显性文化和隐性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属于显性文化,精神文化属于隐性文化。法律精神文化表现的是法律心理、意识、观念和思想等无形的文化。无形文化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它浸润于人们的言行举止之中,弥漫于社会的方方面面。隐性文化既是显性文化产生的基础,也是显性文化存在的依靠。在此我仅就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推进法治精神文化建设谈点粗浅体会。
由于制度文化相对精神文化,具有显性和刚性的特点,我们一般比较重视法律制度文化建设,相对忽略法治精神文化建设。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可以说初步完成了制度文化建设。但是,我国社会法治精神文化的变化与发展不能适应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化,也就是说,制度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得到精神文化的回应和支持。正如粱治平教授所说的“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 制度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发生脱节现象。
这种脱节现象反映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说明,某些法律制度的内容不能适应中国现阶段的社会实际,是超前的法律,或者不能适应中国国情,缺乏在中国生成的土壤。所以,法治精神文化不认可、不支持。不少法律特别是移植型的法律,由于没有考虑中国社会实际特点以及法律运作条件,成为纸面上的法律。所谓“立法如林,执法如零”的说法是夸张了,但是“有法可依,有法难依”确实点中了某些法律或者法律中的某些内容的“虚置”现象。另一方面说明,法律制度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落后的文化观念和社会习惯的抵制和反对。有些法律规定是科学的,也是符合我国现阶段需要的,但是,在某些地区某些情况下,仍然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贯彻起来仍然存在障碍。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起着抵制和反对法律的作用,这种情况说明法律文化建设的迟滞和落后。
有个例子很有意思。最近新闻报道,上海不少居民买了西式花园别墅,但是却纷纷在家门口挖了一口井。住西式洋房,守中式水井,其现代居住方式与传统居家习惯的结合,也是上海一怪。然而大量开挖水井,破坏地下水的平衡,而居民却普遍认为在自家住房范围内挖井天经地义,并不觉得此事可能危害公共利益。这一事例说明人们居住方式现代化了,但是生活观念并没有同步现代化,目前尚无法律禁止居民开挖水井,即使颁布这一法律,估计居民一时半会也不可能理解接受。可见,法治文化建设,除了改善法律制度文化建设之外,研究如何推进法律精神文化建设,以使法律制度规范得到法治精神文化的响应和支撑,是我们应当重视的问题。对此,我谈几点看法:
第一,法治精神文化建设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社会主义主义法治理念提出了五大观念;依法治国,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观;执法为民,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人民观;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服务大局,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大局观;党的领导,体现了社会主义的*观。这些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当前,在法治精神文化建设过程中,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保证法治精神文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其次,应当进一步强化依法治国理念,通过法治精神文化影响并且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第三,应当强调执法为民理念,通过法治精神文化建设,使充分尊重和合法实现人民群众利益成为执法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第四,应当强化公平正义理念,通过法治精神文化建设使公平正义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第五,应当强调服务大局理念。通过法治精神文化建设使维护国家大局和民族大义成为社会共识。
第二,法治精神文化建设需要动员社会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文化、精神
文化和物质文化建设的过程应当是党和国家主导的,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过程。也就是说,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应当是整个社会,既包括党和*,也包括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光有党和*主导推动,没有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积极参与,是不能完成法治文化建设伟大工程的。当前,在法治精神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不足,二是社会组织和公民被动参与。我们建议通过更多的更好的制度和机制安排,使社会组织、公民有机会、有兴趣参与到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来。上海对于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所建立的表彰、奖励、保障配套制度,就是一个体现了*激励和公民响应的制度和机制安排的成功范例。最近上海安排十一位见义勇为英雄去沙家浜休养院度假,云耕*称赞他们是百姓英雄、城市英雄、时代英雄,更是感动了广大的市民。公民见义勇为,*匡扶正义,一系列的见义勇为事例和一整套奖励保障措施,本身就是极具文化感染力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念的法治精神文化建设活动。
第三,法治精神文化建设需要社会法律实践的推动。法治精神文化建设的过程是形成、确立、固定、强化法律观念的过程。而旧的思想意识的转变和新的法律意识的形成,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律实践促进和固定的结果。如果没有法律实践,法律规则永远是死的法律,与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毫无关系。对于公民来说,选举、参与立法、参加诉讼、参与陪审以及参与各种执法协助等等活动都是重要而生动的法律实践体验,公民正是通过这些法律实践活动,了解法律,认同法律,形成法律意识,学会法律思维。同时,也会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从而促使有关法律内容以及运作环节工作的改进和完善。上海*去年受理案件突破30万件,我认为这是好事情,因为人们通过选择合法的诉讼途径寻求利益的实现和纠纷的解决,说明大多数人对司法程序与规则基本认同,对司法基本信任。这其实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成果。
可见,社会法律实践体验对于法治文化精神培育和养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一方面,我们建议进一步增加公民参与法律实践的机会,特别是公民参与立法听证、参与案件陪审、参与执法协助、参与社区管理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体验法律的运转,体会法律的宗旨。另一方面,我们建议更多地为公民提供表达法律实践体验的机会。这里涉及改变法治文化宣传方式。例如,传统普法活动主要依靠“摆摊咨询、讲课教育、知识竞赛、知识考试”方式,虽然也有一定成效,但是,这主要是单向灌输教育方式。随着社会发展,我们应当通过新的传播、交流、影响、熏陶方式进行法治精神文化建设,其中互动体验交流就是一种新的形式。例如,法治节目请人民代表谈参与立法的体会,请当事人讲讲诉讼的得失,这些内容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其正面的经验,容易被仿效,负面的教训,容易被吸取。效果要比单纯说教好。
第四,法治精神文化建设需要汲取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内容构成应当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要有与我国当代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现实条件相适应的,反映社会主义社会本质特点和价值追求的法治文化内容,这是我国法治文化的主导内容;其次,要有适用于中国的世界先进法治文明成果;第三,要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
以往不少学者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都持否定批判态度,认为它与现代法治文化不能相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崇尚人治的价值取向虽然与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强调法治的价值取向迥然不同并相互冲突,但是我们不能一概否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全部内容,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些重要理念,是中国人上千年来法律探索和实践的智慧结晶,也是一种法治文明成果。例如,重追求实质正义,表现了对法律正义的终极关怀,这一理念的价值已经被重新认识,西方国家已经开始修正对程序正义的过度膜拜。又如,调解息讼,蕴涵着中国人对和谐的价值追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肯定了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
所以,当前我们推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应当注意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内容。这些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其实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生成和运行的本土资源。有效利用这一本土法律资源,将会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