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3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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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1 18:54
法律分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具体包括: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以及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法取得补偿。
法律依据:《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造*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乡(镇)*或*事处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造*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调查、核实和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