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7:08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21:17
需要房产证原件,并且扣留。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
人民*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办理。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21:18
各*不统一,有部分*只需看一下原件,有些*需要交原件。
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而且,因为财产保全*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注意的几点问题
1、对于申请人自己申请的财产保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用不动产作担保的,应当责令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书原件到*抵押,待案件结案胜诉时再退回;
用存款作抵押的,则除了责令其提供存款单或者存折附案卷外,*还应当依照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存款予以冻结,以防止申请人败诉后提前支取作为担保抵押的存款。
2、加强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谓“必要时”,按照笔者的理解,也就是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争议财产等行为,只要当事人存在以上情况的,人民*就应当依照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利于今后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然,人民*依照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注意方法,尽量避免对保全的对象造成损失,这样更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3、在采取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审查好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所涉及的财产,杜绝乱保全案外人财产的现象发生。实践当中笔者发现,一些申请人想当然的认为被告使用的一些财产属于被告,比如车辆、房产等,由于我国实行了特种物品登记占有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产保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21:18
需要原件。
申请诉讼保全需要的条件是:
(1)、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因为诉讼保全的对象是双方争执的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在判决后能得到切实执行。而民事执行必须是给付之诉,即必须有给付内容。因此,如果申请人将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采取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都不具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
(2)、必须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患后果。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21:19
一般情况是这样的,财产保全如果用房产做担保的话,房产是会被查封的,但是有些地方的做法不一样,也许只是把你房产证原件收去就行了,具体要看*的做法的。不过这种风险还是大,最好是找其他担保公司担保,交少量手续费就可以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21:19
当然 ,做为担保物是要放在*的,如果申请错误要赔偿对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