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07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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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9 06:40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方与承租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方与承租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扩展资料: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赣州市*——江西省消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