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0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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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3:05
一、取回合法占有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1.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对方可以取回。
例如:北京小厨仙餐饮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借用邻居老王一个铁锅,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老王可以请求取回该铁锅。
2.债务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处理
(1)第三人已善意取得,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所有权人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原所有权人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
(2)第三人未善意取得,物归原主,第三人的损失向债务人追偿,若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则第三人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若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则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注意】破产申请受理后,所产生的债务都是共益债务。
3.占有物毁损、灭失,获得保险金等的处理
(1)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应予支持。
【注意】能与其他财产相区别的是代偿物,而非赔偿金,赔偿金一旦交付就难以区分了。
例1:北京小厨仙餐饮有限公司借用老王的一个铁锅,在经营过程中被消费者A人为打碎,后A赔偿公司一个同等价位的张小泉铁锅,该锅能够与公司的其他财产相区分,则老王可以主张取回该代偿物。
例2:老王到北京小厨仙餐饮有限公司吃饭,对公司的西域泥瓷电压力锅一见倾心,欲买回家做观赏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秋月对老王说公司给锅买了保险,因此这个锅价格不低,老王以10000元的价格买之,交付方式是占有改定,约定使用一年后再交付给老王,半年后,该锅被消费者A人为打碎,保险公司需赔给公司800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金之前,人民*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老王的权益如何保障?
在保险金交付之前,老王可主张取回该锅的保险金,人民*应予支持。
(2)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例1:北京小厨仙餐饮有限公司借用老王的一个铁锅,在经营过程中被消费者A人为打碎,该锅市场价1000元,后A赔偿公司1000元,公司收下该款,一个月后*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则老王的1000元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即可。
例2:北京小厨仙餐饮有限公司借用老王的一个铁锅,一个月后公司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在破产审理阶段,小厨仙餐饮公司继续进行经营,在经营过程司的大厨由于炒菜用力过猛,将老王的铁锅瞬间铲烂,问老王该如何求偿?
老王的债权作为公司的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①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
【关联法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3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上述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权利人损失未得到弥补:权利人v.管理人或相关人员→补充赔偿责任。
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债权人v.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