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税局开错了发票种类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0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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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6:25
经询问财务人员并参阅资料,开错*的不同情况及应对办法有如下几种
在地税局开错了种类应该:
1.搬运费也是劳务费的一种,在*注明下是属于搬运费就可以了。
2.如果是当月,要求地税局将开错的*作废退,重新开据新的搬动费,不必退税。
3.如果隔月了,则是一边重开,并交税;一边办理申请退税(附原和税票).
把开错了的退回,请他们重新开过。开错的废票由地税局要留存。
如果开错了的票弄丢了就会要重新出钱。
开错了,需要申请作废,然后再重新开正确的,不过可能付出一定的手续费和时间为代价。
开具错误的处理:
一、符合作废条件的作废。作废的条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二、在开票的次月发现开具错误,并且联和抵扣联没有交给购货方,销货方自己可以申请开具负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四款。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三、已开具的联和抵扣联已经交给购货方,购货方发现开具错误拒收的,开票之日起90天内销售方持购货方拒收说明,到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款。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四、购货方取得*进项认证后,发现开票有误以及发生销货退回、开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申请开具负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为其开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购货方将《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交给购货方,购货方凭购货方主管国税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开具负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6:26
在地税局开错了*种类应该:
1.搬运费也是劳务费的一种,叫你朋友上票注明下是属于搬运费就可以了。
2.如果是当月,要求地税局将开错的*作废退,重新开据新的搬动费*,不必退税。
3.如果隔月了,只能是一边重开*,并交税;一边办理申请退税(附原*和税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6:26
只能作废重新开具的,没有其他办法。
先在开票系统里面作废,然后按正确的开具。
如果错票已被购货方拿走,则能换回的就先换回来,因为*他们拿错票回公司作为凭证,是不合法的。
*开具的原则
1、“都开”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如废旧物资收购、农副产品收购等)
2、“都要”的原则
就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问收款方取得*。同时对取得*的一方提出禁止性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6:27
其实你就最终目地不是重新开*,而是要地税局退返你开错类型*所付的税金。
*作废重新开据很简单,可税票跟税金处理起来就超级麻烦了。
我这里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要退也不是不无可能,可是实际操作起来要看你的关系网了。处理起
来异常的麻烦,如果你不是关系特别的好或者多交的税金金额不是特别的巨大我看你还是算了吧
就当是给国家做了贡献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6:28
*开错了,需要申请作废,然后再重新开正确的*,不过可能付出一定的手续费和时间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