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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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7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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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0 10:12
问题一: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 二者当然还是有区别的,纠正你一点,不是登记对抗第三人,是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生效主义中,如果未登记即不生效;登记对抗主义中,未登记依然生效。下面以抵押权为例,举个例子简单说下:
假设对于A物的抵押,法律采登记生效主义,如果甲和乙两个抵押权人都没有进行抵押登记,那么两个抵押就都不成立,如果日后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那么甲和乙都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受偿;如果法律采登记对抗主义,如果甲和乙两个抵押权人也都没有进行抵押登记,那么两个抵押都是成立的,在清偿时具体的分配情况则依具体法律而定,但对于标的物是一定可以进行变价优先受偿的。这里就可以看出两种规定在债权人受偿时的不同结果了。简单讲这样一个例子,别的区别当然也有,留给你自己思考吧。
问题二:物权法中什么是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简单说,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
比如:甲把房子卖给乙,双方签订合同乙付了全部房款,甲也把房子交给乙使用了。但是房产登记处登记的还是甲的名字,那么该房的物权还是属于甲。乙要获得该房的产权,就得和甲一起去房产处进行过户登记。
问题三:用益物权中哪些是登记生效主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疑的登记要件主义,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就现在的*而言,应当也是登记要件主义(即登记生效主义。而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登记对抗主义。
问题四: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和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有什么区别 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区别: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必须将该合意予以登记,否则物权变动行为不能生效。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简言之 登记生效:只有登记了,物权才发生变动
登记对抗:没有登记,物权也绩生变动,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题五: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的区别? 登记生效是指生效的前提是登记,没有登记合同没有生效。登记对抗是指,登记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手段,没有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物权法上的地役权。
问题六:最高额抵押权是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问题七: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制度的价值区别? 登记生效是指这一物权在依法登记后才发生转移。也就是说你处分合同生效后,需具备法定的登记要件才发生物权变动。未登记的合同物权不发生转移。
登记对抗则是指这一物权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就发生转移,但是,基于对登记的公示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这两种制度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物权何时发生转移,理论上常常把登记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关于你的这个问题:“区分是否生效的意义是什么呢?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为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未登记未生效前,出卖人反悔的,买受人可以合同要求实际履行,那与登记对抗合同成立已生效的效果有什么不同呢。”
郸这两种模式有他们各自的优缺点:在登记对抗主义这种法律模式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也并不产生公信力,仅产生对抗力。其优点是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不动产交易较为便捷,缺点是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缺乏表面的公示形式,易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容易形成在不动产之上的多种权利状态。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其优点是物权变动的时间通过公示得以确定,使物权产权归属关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会明确,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较为有利。缺点是未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过于注重形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容易造成公权对私权的过分干涉。
并且物权的登记与否对受偿顺序也有影响,比如说抵押权。其次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也会影响到你对物权的使用。
我觉得你比较有钻研精神,呵呵,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启发,加油!
问题八:我国那些权力的设定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 不动产的抵押权、以及不动产的所有权(仅转让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