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07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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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7 18:12
父母的房屋被儿子偷卖,第三人善意购买且支付合理价款的,一般房屋不能要回,但可以向儿子要求损害赔偿。 《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