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务合同的工人,约定安全自负,现炸石受伤,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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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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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9:46
“安全自负”约定和法律相抵触,是无效的。
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9:47
约定的内容无效,如果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9:47
同意楼上观点,由用人单位赔偿医药费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9:48
以下针对几种常见用工形式中的此类约定分别阐述之:
1、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效力如何?
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规问题的批复》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 “工伤概不负责任”条款是违反*和有关劳动保*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
2、承包人为自然人的分包(或内部承包)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效力如何?
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前,人民*均认为:有资质承包建设工程的企业,这个资质不仅是指其有实力完成一定标准的工程建设,还包括其有实力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挽救和承担责任。“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和《劳动法》的规定,依《民法通则》第58条确认为无效条款。
3、“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上述规定,既然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那么其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就具有共同的过错,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此,学界的看法是发包人不应承担责任。民法学教授梁慧星发表过类似的意见,理由是:受害人是包工头的工人,双方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发包人与受害人没有合同关系,处于第三人的地位。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发包人承担责任的。
因此针对你的提问,要看劳务合同的相对方是自然人还是单位?
如果是与单位间的劳动合同,则依〈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办理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自然人间的雇用合同,则适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1条,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自己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也要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