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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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2:16
由于2008年贵公司收到的是2007年股利所得,因此,仍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 文件规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2:17
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问题:如果被投资方为小型微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其税率低于投资方的税率,投资方分到的股利是否要补交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利不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那么为免税收入,不用对分得的股利按税率差补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