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未成年人的寿险保额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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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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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13:07
我们国家对孩子保险金额的限定是参考国际惯例的。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国家、地区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的规定有所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部门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的投保年龄进行*。
典型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和法国。澳大利亚有关法律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的投保年龄做出了明确规定:0-10周岁(不含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允许拥有任何保单;10-16周岁(不含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为其投保;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拥有同样的权利。法国*规定,保障型寿险合同的最低投保年龄为12岁,即不允许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拥有死亡保险责任的寿险合同。
二是*部门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进行*。
典型的国家或地区有美国纽约州、德国、中国台湾地区。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对0-4.5岁的未成年人,其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9万元)或保单签发时投保人保额的1/4,以高者为限;对4.5-14.5岁的未成年人,其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8万元)或保单签发时投保人保额的1/2,以高者为限。
三是*部门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没有相关规定,但当地保险行业或保险公司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有一些限定。
如英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等。英国保险业会根据父母财务状况判断保险需求,通常不会接受父母以儿童生命为保险标的的投保;在未成年人死亡保额较大时,加拿大保险业往往要求未成年人死亡保额不高于父母保额的1/2;日本未成年人死亡保额一般不超过500万-200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约33.5-134万元),不允许为未成年人投保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香港未成年人保单以生存保险和健康保险为主,身故保险金通常是返还保险费。
总体来看,境外成熟保险市场的监管部门和公司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持谨慎态度,并不鼓励为未成年人投保人寿保险;即使允许投保,要么监管部门规定可操作、相对合理的保额*,要么保险业自身进行严格的财务核保,以防范道德风险。
因此限额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