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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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8:44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1、执行异议:
指人民*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2、执行异议之诉:
是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前者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力而请求*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扩展资料:
1、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提出;后者有执行*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2、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的事由:对于执行命令不服;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行异议之诉
百度百科-执行异议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8:45
执行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的区别: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以债权人为被告(原则上)向*提起要求*作出不得强制执行或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重要的执行救济制度与手段,目的在于阻止或撤销执行机构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物权确认则是确认之诉的一种.
{2}是指原被告之间因物权的归属与内容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予以确认的一种诉。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只请求*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不要求*判令对方履行某一民事义务。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之争,*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因此,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形式上均存在明显差异。但是,由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为前提.
{3}而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通常是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这就决定了在某些案件中物权的确认是异议之诉的基础关系。然而,由于物权确认本身可以独立成诉,这就导致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的物权确权之诉容易发生混淆,且可能形成交织状态。
拓展资料:
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其特征:
1、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请求*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确认,并不需要*裁判一方为一定的给付行为,确认之诉最终并不发生执行问题。
2、所请求确认的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以是原告已经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行异议之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8:45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问一问的咨询律师,您的问题比较模糊,可以再具体说一下发生了什么吗?你好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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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8:46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执行异议为执行程序,而执行异议之诉为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价值理念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审判程序的价值理念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前置异议审查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不能产生影响。两者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应有所不同。执行异议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这既是由两者的价值理念决定的,也取决于两者的制度设计。执行异议只有十五天的审查期,在这十五天内要求对当事人享有的所有权利均进行实质审查,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因此,执行异议审查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而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个华丽丽的审判程序,有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其制度设计使实质审查具备了可能性。从这一意义上讲,执行异议之诉对于当事人的保护更为周到。从*审查的角度讲,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不应适用同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