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8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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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3:08
拘役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在实务中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 管制 ,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明确了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原则,吸收说主张采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规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但“吸收说”其最致命的缺陷就是无法解决一种情况,即当数个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与有期徒刑,且数个被判处拘役的罪按*加重原则确定的刑罚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另外还有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6个月,此时拘役的刑罚高于有期徒刑的刑罚,若再按有期徒刑吸收拘役的原则处罚的话,明显是重刑轻判。 提醒大家不要轻易触犯法律,否则是要受到惩罚的。而且数罪并罚会更加严重。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网的 免费法律咨询 ,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