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8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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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21:14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