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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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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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6 04:54
问题一:执行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__一案,业经__________人民*(或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 )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此致__________人民*申请人:年 月 日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__________份;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__________。
问题二:债权人对债务登记表提出异议申请后,管理人几天内回复 这个看管理人的工作规范。
问题三:向*申请扣押被执行人财物的申请书怎么写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被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判决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申请人XX。被告于X年X月X日已支付XXX元,尚有XXX元未支付。被告于X年X月X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并注明已收过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且延迟之前规定的最后日期。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剩下的赔偿费搐XXX元。 故申请人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XXXX人民*
申请人:
日期
问题四:案外人可以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的债权提出异议吗 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的财产有关系就有提出异议权。
问题五: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吗 您好,可以的。这是债务人的权利。
问题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律达网: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新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此条未规定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方式,以及人民*是否应给予债务人书面的答复,债务人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为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为加强对债务人的程序保障,对于这一关系债务人生死存亡的破产申请行为,应赋予债务人充分的陈述权、质证权、抗辩权和救济权。具体来讲,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开庭审理或者召开听证会,由债务人、债权人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经审查,债务人的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债权人应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同时,为确保*受理裁定的正确,以及加强上级*的审判监督,应允许债务人对受理裁定向上一级*提出申诉。上一级*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问题七:支付令异议申请成立后转让诉讼的是算债权人起诉还是债务人起诉 1、对债务数额有争议的,债务人可以到*起诉债权人,申请*确认债务数额。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受理。 2、债务人对本人所负债务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如债权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而债权人又不起诉的,债务人可以到*提起确认之诉,由*确认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
问题八:债权人如何申请企业破产?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二、债权人申请破产应提供的文书; 第八条 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三、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审查: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问题九:如何处理多个债权人在执行中的分配问题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多个债权人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对所执行的财产参与分配等问题;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申请人往往会对*的执行方案提出异议,认为*的执行方案存在着不公或错误等一系列问题,在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未规定相应救济途径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中的执行分配,在操作中要重点把握一下几个方面: 一提出分配申请。主持具体分配的*应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主持进行。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的*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并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同时附执行的依据,即应当由*执行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有关法律文书;该执行*遂将参与分配的申请书等手续转交给主持分配的*,并说明已对该案执行进展的情况等。二确定分配方案。依照《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做出分配方案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分配方案有问题,应当告知其向主持分配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执行*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对有关异议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应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方案进行分配;如果对分配方案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三做出分配原则。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之规定:(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虽然不同,但执行的目的都是,相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对被执行人都享有给付金钱权或物权。在给付权的问题上,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的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自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2)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3)对人民*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分配中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4)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四继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对应不足部分的债权,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人民*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强制执行。
问题十:债权人申请破产举证有哪些责任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证明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否则其破产申请不被*受理。这里涉及到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新对此规定不是十分清晰,但根据破产法第8条申请人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来看,可以隐约看到对债权人申请破产和债务人申请破产*审查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对债权人而言,仅要求其提出破产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所提交的材料一方面是要证明其自身债权依法存在,其符合申请人的资格;
另一方面要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因债权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不要求提交有关的财务凭证等,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提交上述财务凭证的能力(包括债权人没有能力证明债务人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基于此,最高*出台了《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不影响*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规定也有类似的规定。上述规定,实际上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支付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同时赋予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权,由债务人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破产原因,来抗辩债权人的破产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