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8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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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2 10:19
《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问题线索的处置是监督执纪的基础环节。任何一个线索的处置都必须体现党*对当前形势任务的判断,服务于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的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考虑*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在深入了解所联系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整体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被反映人以往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以及被反映的问题性质、线索本身的可查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通常进行谈话函询。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其中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两者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
谈话函询给予被反映人向组织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目的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讲清问题,有利于组织进行准确研判,及时有效地处置问题线索,督促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发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真正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
以上内容参考 *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和处置时限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