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怎么写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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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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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8 00:30
若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不存在,也没有什么离婚和不离婚的问题。若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结婚证毁损或者丢失,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协议主体、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表示、财产分割方案,子女抚养方案四大部分。
首先,就协议主体而言,夫妻双方自己起草离婚协议时,应当将对方作为甲方,己方作为乙方。主体身份信息需要列明双方姓名、民族、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其次,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表示而言,应当包括双方的结婚时间、登记机关、离婚的主要条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基础条件等。就就共同财产分割而言,应包括房产,车辆,现金,公司股权,股票等一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以及隐匿转移财产的处理,离婚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约定。就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包括婚生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多少及如何支付,另一方探视权的行使等内容。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