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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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1 06:42
1)土地*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2) 土地*既对转让土地使用税权课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土地*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扣除项目涉及的*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