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应否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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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8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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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00: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
三、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