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9 10:2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21:03
【答案】:A,D
辩护原则是指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据此形成的辩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被告人从刑事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可以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他的控诉,为自己辩护;(2)辩护权是犯罪人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3)有关国家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杈的行使。从基本含义来看,A选项是正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的对象仅限于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经济困难的;(2)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对于属于(2)、(3)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关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并非对于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免费提供律师帮助。所以B选项错误。另外,只有刑事诉讼中有关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和*机关)而不是所有的任何机关,才具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义务,而且这种保障义务也并不等同于为其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所以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辩护制度的存在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即所谓形式意义上的辩护;另一方面,辩护制度的存在也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向法庭提出各种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和材料,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即所谓实质意义上的辩护。所以,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