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谁会?帮忙答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9:07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6:45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因为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而本次有效出席人数有4名董事,超过总数7人的一半,符合该规定。
董事F的委托无效,因为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F电话委托显然不符合规定。
董事G的委托无效,因为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这里的委托必须是委托其他董事,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显然不符合规定。
(2)本次董事会通过的第一项决议有效,第二项决议无效。因为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中,只有A、B、C、D四名董事符合出席条件,第一项决议一致同意,共有4票符合条件的赞成票,超过董事会全体7人的半数,因此第一项决议有效。而第二项决议,董事B投反对票,只有ACD三名董事头赞成票,未超过董事会全体过半数,因此第二项决议无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6:46
【案例介绍】
某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1999年10月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价款1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江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江某同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以果品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被授予代理权。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果品公司与炒货厂签订合同,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至于炒货厂的损失,因是江某行为所致,应由江某承担,果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炒货厂要求果品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