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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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6:27
法律分析:质权人的权利: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2、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3、质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