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工作程序为由什么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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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0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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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11:19
国家秘密确定的基本程序是: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定密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使用保密事项范围,首先要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中有关条款的含义,并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目录,确定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同时,对可能产生的其他工作方面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对照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在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中“对号入座”。
国家秘密的变更,应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时解密。解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自行解密,即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二是提前解密,即机关单位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及时解密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做出解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解密并不意味着可以公开,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当由解密的机关单位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
一、密级确定的基本程序
1、本机关、本系统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2、文件、资料从拟稿,其他物品从研制起,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范围规定》、《期限规定》和《标志规定》,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的拟办意见并标明密级、期限标志。
3、对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密级、期限标志,承办人员在提交本机关、本系统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人审批前应由本机关、本系统指定的具备审定国家秘密资格的定密责任人审核。
4、定密责任人审核后,由承办人员提交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人审批签发;领导签批后形成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视为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
5、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一经确定,应按照《国家秘密标志的规定》,对密级作出明确标志。不能标明密级的,由承办人员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6、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应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根据该事项具体需要,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的确定应准确、具体。
7、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和标明应当在拟定意见的十日内完成,并有文字记载。
二、密级变更程序
1、本机关、本系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密级。
2、变更密级的基本程序和确定密级的程序相同,须经四个过程:①承办人(一般为原密级确定承办人)提出变更密级的意见和理由;②定密责任人审核;③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查批准;④变更密级过程的文字记载。
3、变更密级后,由承办人员在原载体上作出变更后的密级标志,并及时通知有关必须知悉的人员。
三、保密期限变更和解密程序
1、本机关、本单位对某一事项的保密时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保密期限。
2、变更保密期限和解密的程序同密级确定和变更程序。
3、保密期限变更或提前解密的事项,由本机关、本系统具体承办人员或定密责任人在对应载体上作出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标志,不能标明的,应通知有关知悉范围的单位和人员。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秘密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鉴定,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秘密鉴定的申请、受理、办理、复核、监督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秘密鉴定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结论准确。
第五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纪检监察、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可以申请国家秘密鉴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秘密鉴定。
第六条
国家秘密鉴定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保密事项范围和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文件为依据。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得鉴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泄露前已经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五)其他泄露后对*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的。
第八条
*一级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省级及以下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鉴定的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直接进行鉴定。
第九条
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公文;
(二)需要进行国家秘密鉴定的事项(以下简称鉴定事项)及鉴定事项清单;
(三)进行国家秘密鉴定需要掌握的有关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情况、鉴定事项来源、泄露对象和时间、回避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