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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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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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30 23:22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密切*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和*协商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政协委员”)的联系,接受*和政协对*工作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办理*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使之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办理*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范围:
(一)各级*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向本级*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各级政协委员在*协商委员会议开会期间向本级*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二)各级*和政协委员在视察中向本级*提出的书面建议。
(三)各级*和政协委员写给本级*领导人及*所属部门有关*工作的书面建议。
(四)各级*和政协委员在与本级*领导人对话中提出的建议、评价和意见。
(五)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六)*、政协委员通过其它方式、其它渠道向本级*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三条 凡属各级*应当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由提出建议的代表所属*常委会办理建议的工作机构或提出提案的委员所属政协常委会办理提案的工作机构,将建议、提案交同级**(办公室),按照管辖范围和业务分工,属于省*应当承办的分别交省*有关部门,属于地、市、县、区、乡、镇各级应当承办的逐级转交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乡、镇*办理。第四条 各级*及其*(办公室)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的职责:
(一)组织本级*所属各委、办、厅、局或科、室(以下统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
(二)做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的协调工作。
(三)督促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建议和提案。
(四)对本级*所属部门及下级*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办理须由本级*直接承办的重要的建议和提案。
(六)组织总结、交流和推广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经验。第五条 在建议和提案办理过程中,各级**(办公室)应主动与同级*常委会*(办公室、联络组)、政协*(办公室、联络组)加强联系和协作。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会议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同级**(办公室)可组织承办任务较大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能加大会议案组工作,逐件研究审定建议、提案的转办意见,并选择若干有条件办理的建议、提案,组织承办单位与会答复和解决问题。第六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重在解决问题。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应该解决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解决,不得推诿;因客观条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规定或超出本级*职权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除向上级反映外,应向建议人或提案人作好解释工作。第七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的程序:
(一)交办。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会闭幕之后,由本级**(办公室)通过会议或发文,将建议和提案分交有关的部门或下级*(行政公署)办理,如确属分交有误,需要变更承办单位的,由收支单位说明理由,在七日内将建议或提案原件退回**(办公室)重新转办。收文单位不得自行将建议或提案直接转交其它单位。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查收登记。对所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应逐件填写《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本级**(办公室)指定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同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办理。办理情况的复函,由主办单位起草,会办单位会签。
(三)催办。各级**(办公室)对建议和提案应按期进行催办,并及时深入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四)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须经办公室(*)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认真审核把关,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定签发。省**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一般由厅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审定,重大问题须经主管副*或报*审定。
(五)答复。*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经研究确定办理意见后,由承办单位向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作出书面答复,并抄送同级**(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联络组)或政协*(办公室、联络组)。
对全国*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报省**,由省**统一函复、并分别抄报**、全国*常委会*或全国政协*各一式五份。
省*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由省*具体承办的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市*直接答复提出建议或提案的各个代表或委员,同时分别抄送省**、省*常委会*或省政协*,各一式三份。
代表、委员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或在同*领导对话中提出的建议,以来信来访方式提出的建议,以及在承办单位走访座谈时提出的建议,应随接收随转办,承办单位必须在收到后的三个月以内答复代表、委员。
对建议、提案的答复,要认真、诚恳、负责、求实,并应按照规定格式正式打印,加盖公章。由于办理不认真,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部门要重新办理。
(六)总结。各级*及所属部门在办完建议和提案后,要对办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省*各部门及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一次承办任务在二十件以上的,要向省**写出专题书面总结。在每次*、政协会议的建议、提案办完之后,要由同级*向本级*常委会和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本级*协委员会和下次政协全体委员会分别作出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和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