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5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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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1:20
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原则,而动产物权转移以交付为生效原则。,不动产登记是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动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具体说来,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的行为。,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法。所谓动产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除特殊物外一般物权以占有为形式确定物权,需登记的物权主要是车辆,船舶,航空器,不动产,都有相关的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关依申请制作并备存,用以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事项的簿册。,其法律意义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第一,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的认可和彰显依据。,第二,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真实的推定效力。,第三,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公信意义。物权是绝对权,其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外界展示,使社会公众了解抽象权利的具体信息。,第一,交付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或者说是当事人基于合意所履行的行为。否则,即使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了转移,在法律上亦不构成交付。,第二,交付是当事人依合同的约定所为的一种积极给付行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一般才能构成法律上的交付。,第三,交付使用是以标的物确定或特定为前提,或者至少说交付的本身意味着标的物已确定。因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独立物,如果是非特定物,则不能认定其就是该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也就无所谓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出让人移转到受让人。,第四,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用益物权中哪些是登记生效主义用益物权登记在物权法上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地役权登记。但仅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则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自登记时设立或者变更。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三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